我委决定于2022年4月22日(星期五)上午8时30分于桃园美莎酒店召开渭南市城区(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天然气价格调整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听证会,现就听证方案要点公告如下。
一、居民配气价格与非居民配气价格实现并轨
1.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按照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目标,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渭南实际,参考关中周边地市价格水平,核定我市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为0.4978元/m³。实现了居民与非居民配气价格并轨。居民配气价格由原0.49元/m³上调0.0078元/m³,上浮1.5%,非居民配气价格由0.754元/m³下调了0.2562元/m³,降幅33.98%。
居民用气范围为:居民生活用气、居民家庭独立采暖壁挂锅炉用气、福利院、养老院用气、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气以及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居民采暖用气;其他用气为非居民用气类别。
其中:各类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执行调整后的并轨价格2.01元/m³;非居民气价联动时,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在居民气价基础上上调2分执行,联动停止时恢复原价。
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居民采暖用气仍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价格标准。城镇集中供热范围有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的,由城市燃气企业与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协商确定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量比例,分别执行居民集中供暖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标准。
参照居民阶梯气价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市天然气公司对优惠价格的执行情况,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生活用气量均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气价标准执行,不实行价格浮动。特困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
按照法律规定由燃气企业向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提供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已计入准许成本,核入配气价格之中,燃气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居民用户收取更换燃气表费、维修费、维护费等任何费用。
2.理顺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居民第一阶梯销售气价和非居民销售气价并轨为2.01元/m³,具体气量及价格见附表1。
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及时疏导上游价格调整因素,实现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城市门站价格适时、同向调整,根据中省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建立我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具体联动方案如下:
1.联动原则: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应遵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疏导畅通价格传导渠道;鼓励城市燃气企业多渠道开拓上游低价气源,传递受阻的上游涨价动力信息;按照居民用户价格调整稳健性、非居民用户价格调整及时性、企业核算数据提供真实、完整、准确为前提的联动原则。
2.联动范围:市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3.联动办法: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购气价格下浮不设调整幅度。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天然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天然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10%)÷(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依据《陕西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按照不超过4%考虑。
4.联动周期、联动方式及启动条件
(1)联动周期:居民用户原则上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非居民用户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
(2)联动方式:以符合疏导条件的天然气采购量、采购价格对等原则确定。采购量疏导完毕即停止联动价格执行;如燃气企业不能准确预估自身企业天然气用量,造成采购量大于实际售气量的情况,对采购量的10%部分不予疏导,由企业自主承担。
(3)启动条件:
①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原则上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计算期以公历年每年4月1日至第二年3月31日为一个计算年度,对购气价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可联动金额。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调整幅度达到5%(含)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10%(含),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90%(含)的原则相应调整价格。联动气量疏导完毕即停止联动,并及时恢复执行联动前销售价格。当购气成本下调,应即时足额向终端传导,无幅度限制。
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上调幅度未达到5%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成本增加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10%(含)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10%(含),非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90%(含)的原则相应调整价格。联动气量疏导完毕即停止联动,并及时恢复执行联动前销售价格。当购气成本下调,应即时足额向终端传导,无幅度限制。
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上调幅度未达到10%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成本增加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4)适时启动。根据天然气购气价格变化情况,由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市发改委适时决定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据实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票据等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5)依规联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通过后,在城市配气价格无变化时,仅疏导购气价格调整影响,则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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