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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3-07-16 11:31
 

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

    全市以工代赈工作在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恢复贫困地区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国家审计署对我省部分县2010年—2012年度扶贫资金管理进行了专项审计,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管理工作,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对我市加强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管理工作提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计划实施项目,维护省市计划的严肃性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是在统筹各地经济发展规划,经省、市、县三级充分衔接的基础上编制下达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工代赈坚持省管项目的原则,资金不切块下达,各县、市、区必须严格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省、市计划下达后,各县、市、区应在一周内将年度计划下达各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规模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必须按照政策规定,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审批后,方可变更项目建设计划。

    二、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项目实施中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管理,积极推行项目建设“四制”,即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计划下达后要尽快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尽早开工建设,督促项目进度,年度计划项目应在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建设完成,搬迁项目要在次年9月底前建设完成。要按时上报项目进度,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和相关部门。项目进度实行月报制,每月25日前汇总填报项目进度报表,每季度上报一次季度进展情况,6月底上报上半年进展情况;年底前上报全年进展情况。要严把竣工验收关,项目完成后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组织验收,总投资在80300万元的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验收,总投资在80万元以下的由县经济发展局组织验收,并报市发改委备案。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项目,明确其产权归属,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管理和养护工作。要完善项目档案,实行一项一档,将项目立项批复、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合同、质量鉴定、审计报告等从项目审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三、严格以工代赈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以工代赈资金是国家以政府投资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对以工代赈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封闭运行,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以工代赈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项目管理费省上每年专文下达,非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项目管理费可从县级财政配套中争取列支,除此之外,各县、市、区再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四、强化项目图文信息的采集及上报工作

    为了进一步宣传以工代赈扶贫效果,省上要求上报项目图文信息,在省发改委网站统一进行宣传,各县、市、区要把项目图文信息采集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每个项目采集图文信息作为项目档案的一部分,图文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完成图片及项目简介等四个方面内容。每月选择12个有代表性的项目图文信息上报我委。

    五、足额兑付群众建房补助

    实施易地搬迁试点工程以来,各年度项目中群众建房补助标准不尽相同,有的县在项目实施中,始终执行2003年的老标准,有的自行制定补助标准,用于基础设施资金较大,群众建房补助不足。在今后的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当年下达计划核定的补助标准,足额兑付群众建房补助。

    六、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要定期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项目进度,并使之经常化和制度化。及时发现和纠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

    市上将进一步扩大抽查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有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拖欠、截留、挤占以工代赈资金、随意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项目档案资料不全,竣工验收不及时以及不能按时完成计划任务的县、市、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调减其下年申报以工代赈资金规模。请各县市区对近三年来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和整改,830日前将本县市区自查和整改的书面报告报我委以工代赈办,并将电子版表格发送到邮箱ygdz-4087@163.com.

 

 

 

                          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O一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