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发改发〔2012〕136号
潼关县经济发展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报送2011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潼经字〔2012〕19号)文收悉,依据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陕发改农经〔2009〕1447号)、《关于下达2011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农业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11〕1738号)和《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暂行)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10〕147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潼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潼关县城关镇周家城村、南头乡下汾井村实施的可循环农业日光温室蔬果生产示范基地扩建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潼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潼关县城关镇周家城村、南头乡下汾井村建设蔬果生产示范基地500亩,标准日光温室54000平方米,缓冲间1225 平方米,配套设施建设等。
二、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1243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补助资金30万元,企业自筹1213万元。建设期限1年。
三、项目法人要管理运行规范,产权明晰,辐射范围广,带动作用强,经营效益好,收益分配制度健全,与退耕农民建立明确可行的利益联结机制,签署相关合作协议,能够带动退耕农户增收。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协助督促项目法人,尽快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工,及时发挥效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