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峰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全市妇幼保健院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电价的建议》(第589号)提案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陕西省定价目录》(2021版)规定,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定价部门为省价格主管部门,市级层面无相关定价权限,近年来,省发展改革委陆续出台了养老托育机构执行居民电价、粮食初加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我委均已严格落实。我委将积极对接省发展改革委,密切联系掌握医疗卫生方面电价政策制定情况,并在政策出台后严格落实执行,为我市医疗卫生服务切实减轻用电负担,促进医卫事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我委将尽职履责,认真做好全市价格管理工作。
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