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同盟渭南市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重视规范我市婴幼儿早教班的建议》(第59 号)提案收悉,我委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相关科室认真研究,针对提案中涉及我委的相关建议,现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回复如下:
一、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国家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定价管理。《陕西省定价目录》是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复的各级人民政府定价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列入《目录》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未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二、对第59号提案反映制定婴幼儿早教班收费标准内容的反馈
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经和市教育局沟通,婴幼儿早教班标准不属于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贵委提出的价格于预,根据《陕西省价格条例》规定,价格干预的权限属于省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备案。
感谢贵委对发改工作的关心、支持、监督。下一步我委将严格按照《陕西省定价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依法行政,督促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同时积极对接省发展改革委,探索将婴幼儿早教班收费标准纳人《陕西省定价目录》的可行性,更好的服务渭南经济社会发展。
联系人:吕丰全 联系电话:2935910
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