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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来源:渭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6-06 1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效控制投资规模,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概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概算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负责概算的审查、批复、监管和调整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编制和概算调整的审查、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履行概算审批手续,未经审查和批准的不得进行工程招标和开工建设。

第二章 概算编制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在批准估算的±10%范围内进行限额设计,使概算与初步设计保持一致。

第七条 概算文件编制需完整反映全部设计范围,包括从筹建开始至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1)采用的定额、价格、标准、取费标准等符合现行计价依据。对实际将发生但无文件政策依据的费用,在征求概算管理部门意见后,以暂定价格或暂定金额列入概算费用;

(2)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主要材料、设备的定价应符合初步设计文件要求并与项目性质和定位相适应;

(3)各项措施费应符合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节约工程投资;

(4)概算文件符合《关于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陕发改建设〔2008〕118号)要求;

(5)概算编制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概算的初审工作,确保概算编制完整、合理和准确。概算编制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初审意见,及时进行概算的修改、完善和补充。

第九条 概算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概算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概算编制管理制度,提高概算编制的精准度。

第三章  概算审查与批复

第十条 项目概算与初步设计同步报审和批复。概算管理部门遵循独立、客观、高效、诚信的原则,对其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审查。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简化程序。

第十一条 概算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查费用列入项目审批部门的前期费用预算。

第十二条 概算审查中需要补充或澄清的,审查单位应在收到资料后7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补充资料清单。

第十三条 概算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概算审查,出具概算审查报告。概算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说明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

(2)审查依据:列出概算审查的主要依据清单;

(3)概算审查调整情况说明:从材料单价、工程数量、定额运用、取费标准和费率、各组成部分费用等五方面论述;

(4)审查结论:概述概算审查时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原因,说明项目原编制总概算、审查后总概算,审查增减总额、增减比例等内容,并附上概算审查对照表;

(5)其他附件:其他需说明的相关情况;单位图章、审查人员签名及资格印章等。

第十四条 概算管理部门依据概算审查报告进行复核并及时批复。相关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参与概算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后概算超过已批准估算投资规模±10%及以上的,应先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后确需超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说明调整内容、原因及数额,经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四章 概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总体建安工程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准概算。加强其他费用的控制,使其在批复的范围内。

第十七条 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建设中由于价格波动、政策调整、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及时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因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前申请概算调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因价格波动和政策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的概算调整,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概算管理部门申请概算调整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建设规模和总投资较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超过10%及以上的;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材料和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单项工程较原批准超过30%及以上和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概算调整应提交以下材料:

(1)概算调整申请报告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2)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书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4)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工程招标资料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谈、商议等有关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对申请材料和反映情况真实性负责的函;

(6)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概算调整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代建项目可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项目建设单位上报。代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在概算调整过程中的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对于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概算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同时商请同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作为概算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按照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变更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和调整:

(1)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

(2)对由于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3)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相应费用后予以调整。对过失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和公告。

以上调增建安工程费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调增概算首先应考虑使用项目基本预备费解决,不能解决的按原出资渠道解决。对(3)款发生的调增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调增概算总额审定后,由概算管理部门批准或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 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算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实施的,变更产生的费用不纳入财政资金保障范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各负其责,依法对概算管理、资金拨付、投资控制等方面实施监管。

第二十七条 经评估审查投资概算调整幅度超过±20%及以上的,视作编制质量问题,计入相关部门诚信考核记录。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及时报告、阻止超概算行为的,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严重超概算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在概算管理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对概算管理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的概算审查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人民团体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至2021年5月31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