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正文

渭南市领导干部招投标工作纪律“十五不准”规定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4-04 10:08

  为依法依规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严肃经济工作纪律,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现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委和市、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2.本规定所指招投标项目为各县市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的项目;使用政府贷款(基金)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等。

二、主要内容

  1.领导干部对涉及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不准个人擅自作出决定。

  2.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准参与本人负责工作领域或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3.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暗示、授意、指定中标人或分包、转包项目。

  4.领导干部不准暗示或授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变相邀请招标、肢解项目标段、虚假招标或假借政策规避招标。

  5.领导干部不准干预、推荐招投标活动中的代理、代建、咨询机构选择或指定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及其供应商。

  6.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影响为投标企业疏通关系、提供便利或与投标单位发生任何经济往来。

  7.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方式放任配偶、子女插手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事项。

  8.领导干部不准干扰、限制、阻碍执纪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查处招投标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

  9.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探查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10.领导干部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1.领导干部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或招标代理企业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

  12.领导干部不准授意、默许签订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各类采购服务合同。

  13.领导干部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违规支付资金。

  14.领导干部不准假借上级机关、部门或领导授意干预招投标活动,人为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15.领导干部不准从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外的有偿中介、兼职任职、专家评审等活动。

三、责任追究

  1.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3.领导干部不因岗位变动而免责。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四、附 则

  1.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实施,自2021年3月31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