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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加快县域工业集中区和产业园区建设行动计划

来源: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4-28 16:25

为推动全省县域工业集中区和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陕发〔2017〕10号)精神,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为目标,以优化产业布局和培育产业集群为主线,实施分类指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基础建设和产业扶贫,推动县域工业集中区由企业集中向产业集聚转变,由资源依赖向科技创新转变,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着力形成一批区域特色显著、资源配置高效、专业分工明确、产业链条完善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和产业园区。

(二)发展目标。到2021年,全省县域经济实力、县域企业数量质量和县域工业化水平大幅提高,特色主导产业快速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县域特色和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业集群。

——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发展。全省私营企业年均新增5万户以上,2021年超过80万户;培育中小企业成长梯队“三星”企业5000户;实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县、区)全覆盖,认定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15个以上,省级“双创”基地80个以上。

——工业化水平显著提升。县域工业增加值占县域生产总值的比重由48%提高到50%以上,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到60%左右;全省重点建设工业集中区营业收入达到1.5万亿元,入住企业超过1万户,从业人数超过150万人,培育和建成50个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

——产业实力明显增强。打造形成以县域工业集中区为核心的10个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千亿级”产业集群;形成5个主导产业明晰、规模优势突出、集群效应显现、辐射带动有力的营业收入过500亿元的工业集中区;形成50个专业突出、配套齐全、竞争力强的营业收入过100亿元的工业集中区。

二、主要任务

(三)产业布局优化行动。精心编制修订集中区产业发展规划,把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作为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县域工业集中区主导产业一般不超过2个。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全市工业集中区产业布局,编制本市工业集中区产业发展规划,形成集中区之间优势互补、错位协同的合理格局。(责任单位:省中小企业局、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中小企业局、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四)公共设施提升行动。完善工业集中区和产业园区水、电、路、气、讯、暖等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电力部门及供电企业开展集中区直供电试点和推广,探索供气企业向集中区直供大用户模式。不断提高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法律等生产性公共服务能力,配套住宿、餐饮、商务、休闲等生活设施。成立工业集中区建设和投融资实体,通过设立投资基金,引进工业地产,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等筹集开发建设资金,构建集中区公共设施建设投入长效机制。到2021年,全省县域工业集中区和产业园区基础配套设施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效率提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省燃气公司,各市、县、区政府,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五)产业精准扶贫行动。重点支持以县域工业集中区为平台,培育和引进一批劳动密集型企业,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就近实现就业。大力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公司+基地+贫困户”模式,围绕当地优势资源,积极开展苏陕合作扶贫项目。财政资金优先向贫困县的工业集中区倾斜,重点支持贫困县工业集中区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论证和编制一批产业扶贫项目,使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农村脱贫、农民增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六)骨干龙头扶持行动。积极培育和引进自主创新能力强,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骨干龙头企业,形成“引进一个、带动一批”的聚集效应。建立省级“工匠精神”培养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将部分专利收益与发明者分享。利用省级工业产品质量标准符合性认定,推动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增加品牌数量,创建行业标准,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和区域产业品牌。到2021年,每个集中区和产业园区至少培育和发展3户龙头骨干企业和10户规模以上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县、区政府,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七)产业配套推进行动。围绕区域优势产业链、特色产业集群,组建一批产业联盟,引导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丰富完善配套产业,形成纵向成链、横向成群、区域大循环、具有综合优势的产业集群。对骨干龙头企业年度新增省内配套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挥特色优势,专注核心业务,主攻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产品,向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和创新型方向发展。完善产业集群产品分工协作,推动骨干龙头企业剥离非主业生产,发展针对市场细分的中小微企业,每年筛选一批主业突出的“专精新特”中小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到2021年,全省形成一批配套型县域工业集中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各市、县、区政府,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八)“双创”基地建设行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功能完善、开放共享”的原则,以县域工业集中区和产业园区为平台,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大力兴建“多层式、通用式、订制式、单元式”的标准化厂房,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创新空间。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设立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人员培训等服务平台。到2021年,每个市(县、区)至少建成一个功能齐全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成5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全省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省中小企业局,各市、县、区政府,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九)招商引资联手行动。建设工业集中区和产业园区招商项目信息平台共享交流机制,实现招商资源、渠道和项目信息同步共享,统筹推进省、市、县(区)三级有序招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内外工业园区之间的交流合作和项目对接活动,实现发达省份与我省工业园区之间的产业协作转移。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商招商、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组团招商,确保每年签约落地一批项目。对投资额度大、带动影响强的重点产业项目,可采取项目要素跨区域分解的方式,分别引进技术、资金、管理等,促进项目实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中小企业局,各市、县、区政府,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十)技术创新升级行动。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业集中区技术创新体系,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快科技资源统筹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的建设力度,建立检验检测中心、院士工作站等产学研基地。鼓励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骨干企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创新组织,每个工业集中区至少对接一所高校、一个科研机构、一个行业协会,鼓励“一企业一技术”创新发展。每年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县、区政府,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十一)人才团队打造行动。制定完善人才培养激励机制,落实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在科研经费、工作场所、子女入学、配偶就业、职称申报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每年开展一次工业集中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对内选派、对外邀请园区管理人员,带着任务“走出去”“请进来”,与发达地区以及省内之间开展时间、人数灵活安排的挂职交流。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工业集中区设立分校或教学点,与企业共建生产实训基地,开展定向、定岗和订单式培养,实现培训和就业同步、培养与需求对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政府,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十二)先进示范引领行动。培育建设50个经济基础强、建设模式新、发展前景好、增长潜力大的示范工业集中区及产业集群,通过重点扶持、创新发展和改造提升,在产业集群、专业特色和转型创新等三个方面形成一批示范带动和支撑引领作用强劲的骨干工业集中区。加大对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的财政支持和年度考核力度,引导其围绕发展目标,制订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创新建设模式,突出重点项目,提升管理水平。示范工业集中区营业收入增速每年不低于15%。(责任单位:省中小企业局,各市、县、区政府,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十三)智慧园区培育行动。积极实施“互联网+”发展战略,开展智慧园区培育和建设工作,推进集中区光纤宽带网、公共移动通信网络、无线局域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满足企业经营、产业发展以及园区管理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围绕实施《中国制造2025》,加快建设一批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促进两化融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等手段,以工业集中区为单元,探索建立智慧园区运营服务集成平台,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协调配置,提升园区管理和企业生产的智能化水平。建设全省县域工业集中区大数据物流仓储平台,加快发展第三方仓储物流和大数据物流,降低企业仓储物流成本。(责任单位:省中小企业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政府,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十四)产城融合促进行动。坚持工业集中区建设与城市功能完善同步推进,打造宜居宜业的产城融合综合体,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鼓励有条件的工业集中区开展“多规合一”试点,突出交通先行,提升高速公路出入口与产业集聚区的接驳能力;完善水利、能源、社会事业、市政和环境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体系,布局住宅、学校、医院、银行、商业娱乐等生活配套设施,提升产城融合发展的承载力;建设具有生态隔离功能的产业过渡区,形成产业区与生活区“安全隔离、生态相融、功能互补”的发展格局。(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政府,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十五)绿色循环发展行动。坚持生态环保理念,推行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切实加强工业集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落实“三线一单”约束。开展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低碳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等绿色园区创建,实施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促进资源、能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制定完善园区环保节能、项目引进标准,严禁引入淘汰类产业项目和国家产能严重过剩项目,全面实现工业集中区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区政府,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指导协调。省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全省各级政府要对照行动计划,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推动县域工业集中区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政策性文件和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主导产业,制定发展目标,落实重点项目,细化工作举措,强化保障措施。要重点强化县(区)级政府的建设发展主体责任,产值30亿元以上的工业集中区党工委书记应由副县级以上领导兼任。(责任单位:省中小企业局,各市、县、区政府,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十七)改革管理体制。县(区)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市场化、社会化办园区的模式,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的发展。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集中入驻,建成功能全、服务优的综合行政服务平台。推动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投入清单、问题清单等“五大清单”管理。借鉴“飞地经济”建设经验,建立完善统计、财政等指标分配机制,促进区域之间用地、项目、管理、区位等优势互补,联动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各市、县、区政府,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市、县三级都要列支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基础配套设施、标准化厂房、服务体系、产业集群发展和“双创”基地建设等。以市场化方式组建省级县域工业集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城建、交通、水利、环保、科技等公用设施规划建设优先向工业集中区倾斜。鼓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内部实行全员聘任、竞争上岗和职员制,建立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工资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各市、县、区政府,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十九)优化融资环境。建立多层次工业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资金,健全工业集中区创投融资公司、开发建设公司,鼓励非国有企业和国有投融资公司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投资公司或基金。探索“集中区+担保+银行”等金融支持模式,鼓励各市(区)对“助保贷”“园区贷”“银园保”等融资平台给予贴息和风险补偿。实行金融机构对口包抓帮扶工业集中区制度,鼓励各金融机构推出针对工业集中区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新产品。(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各市、县、区政府,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二十)规范建设用地。工业集中区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进行统筹安排,市、县土地储备中心要在工业集中区适度储备土地。除不宜建设的项目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要在工业集中区布局。积极推行工业用地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可用于工业集中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对优先发展的产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制造类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性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允许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对新产业工业项目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可仍按工业用地管理。(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区政府,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二十一)完善考核奖惩。完善工业集中区统计监测制度,制定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管理办法。建立省级重点工业集中区和示范型工业集中区末位淘汰和增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省政府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每年通报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考核情况,对先进县域工业集中区以及在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建设发展中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示范工业集中区的,优先认定为省级工业园区。(责任单位:省中小企业局、省统计局,各市、县、区政府,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