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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刘**
信件编码:
GPPS20231118HBEL
来信时间:
2023-11-18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关于商品房交房的问题
信件内容:
商品房作为大宗商品,住宅质量至关重要,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先验房,后收房”有利于商品房市场的稳定,保证交易的安全,从而实现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督。而近期,我面临下面列举的内容: 我购买某住宅项目商品房一套,开发单位告知必须先缴纳面积补差费用、大修基金费用、契税费用,尤其还要预交物业服务费后,才可进行办理验收房手续,不缴费不可办理验收收房手续。 我认为我缴纳全部房款,就应现进行验房,在根据验房结果确定是否收房,而物业费预交应在确定我收房后缴纳(根据规定未交付的物业费由开发单位承担),毕竟《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是两个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咨询如下: 1.该开发商先缴费后验房的做法是否违规? 2.该开发商在未验房就预收物业服务费的做法是否违规?3.到底该怎么做? 还望予以明确回答,万分感谢!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3-11-29
回复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回复内容:

刘先生:

     您好!您的来件已经收悉。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信任。

     您来件中提及的商品房验房及物业费收缴等问题不属于我委业务职能,请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您可以拨打电话0913—2930525。

     感谢您的来件,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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