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
刘**
信件编码:
GPPS20231118HBEL
来信时间:
2023-11-18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关于商品房交房的问题
信件内容:
商品房作为大宗商品,住宅质量至关重要,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先验房,后收房”有利于商品房市场的稳定,保证交易的安全,从而实现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督。而近期,我面临下面列举的内容:
我购买某住宅项目商品房一套,开发单位告知必须先缴纳面积补差费用、大修基金费用、契税费用,尤其还要预交物业服务费后,才可进行办理验收房手续,不缴费不可办理验收收房手续。
我认为我缴纳全部房款,就应现进行验房,在根据验房结果确定是否收房,而物业费预交应在确定我收房后缴纳(根据规定未交付的物业费由开发单位承担),毕竟《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是两个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咨询如下:
1.该开发商先缴费后验房的做法是否违规? 2.该开发商在未验房就预收物业服务费的做法是否违规?3.到底该怎么做?
还望予以明确回答,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