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行业管理,规范我市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促进全市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陕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陕发改新能源〔2016〕16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备案管理
1、我省已将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权限下放至设区市管理,根据备案权限,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含分布式地面电站)由市发改委备案,韩城市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全市统筹备案。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不含农业大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县市区经发局备案。自然人利用个人自有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直接向当地电网企业申请电网接入,我委逢双月第一周对并网的自然人分布式电站集中审核认定。韩城市区域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电站由韩城市发改委认定。
2、各县市区应选择技术优、实力强、信誉佳的投资主体,并根据建设条件、规模容量、年度计划等对本区域内光伏电站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纳入全市年度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待全市年度规模和实施方案确定后,对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上报市发改委备案。韩城市不受全市规模容量和年度计划限制,由韩城市对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光伏电站项目转报市发改委申请备案。
3、备案文件应及时抄送省发改委,市财政局、物价局和国网渭南公司、地方电力渭南分公司,作为电力接入、申请上网电价和国家补贴的基本条件。
4、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仅作为企业办理项目土地、林地、环保等相关手续的依据,项目开工前,须通过参与全省光伏电站竞争性比选获得纳入全省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资格,若未获得年度实施方案资格自行开工建设的,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5、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对纳入全市光伏电站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从投资主体、建设内容、场址条件、组件选型等进行审查,并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在备案文件中应对开工条件、变更条件、有效期限等做出明确规定,以提高光伏电站项目备案质量。未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不予备案。
6、备案项目应出具土地部门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性质和用地规模说明;林业部门出具的林业用地政策说明;市电网公司出具的拟接入变电站及容量说明;项目申请报告、项目选址四至坐标,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和项目建成后纳入全市光伏电站运行监控平台体系承诺函。
二、加强规模管理
1、我市普通光伏发电项目、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计划管理,市发改委根据中省年度计划、项目建设条件和各地转型发展需要对全市光伏发电建设规模进行统筹管理。自发自用光伏电站和不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不纳入年度规模管理范围。
2、我委每年编制全市光伏发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时限,纳入建设方案的项目市发改委予以备案并参与省上光伏电站竞争性比选。
3、光伏电站受国家政策、电价补贴、技术升级、土地收紧和电力接入等因素影响,存在较大投资风险,各县市应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根据中省政策、建设条件等,从严控制建设规模,降低投资风险。
三、重点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领跑者”基地建设项目;在未利用土地实施的农光、渔光互补项目;国家贫困县、重点贫困乡镇村光伏扶贫项目;已在我市投资建设光伏生产制造或相关产业的产业链延伸项目。
四、加强项目管理
1、大荔、白水、澄城、合阳、富平县应首先确保“光伏领跑者”计划的用地和电力接入,普通电站不得占用“领跑者计划”的用地和电力送出容量规模。
2、光伏电站项目投产之前,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市发改委申请备案。光伏电站建成并网运行2年期间,不得变更项目投资主体。根据省发改委“陕发改新能源〔2017〕123号”通知要求,2016年前已获得省上备案的光伏电站项目,若在开展前期工作或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备案内容的,由县市区经发局上报我委予以变更。
3、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全省年度实施方案资格后,1年内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取消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资格。
4、县市区经发局应指导业主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按时填报项目建设、运行信息,有关信息将作为申请国家光伏电站电价补贴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服务监管
1、各县市区经发局督促已备案项目的投资主体,抓紧落实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环境评价、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并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指导企业参与省上光伏电站竞争性比选。
2、新建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应采用国家“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指标的产品。
3、电网公司应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做好电网接入和并网服务,及时评审和确定电力接入系统方案,出具接入意见,保障项目按期投产。
4、各县市区经发局要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信息的监测统计,每月上报分布式光伏电站备案和建设情况,对已建成和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电站按月在国家光伏发电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地面光伏电站建成后应纳入到我市统一监管平台和体系之中。
5、注重发挥本地光伏组件企业的技术和成本优势,引导相关企业使用当地光伏组件产品,促进我市光伏产品制造和应用联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