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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加快推进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4-12-19 10:51

11月21日,市政府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努力减轻城乡参保(合)居民大病医疗负担。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

根据《渭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全市城乡参保(合)居民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分段按比例给予补偿。在市域内就诊的,自付0.8万(农村居民)/1.2万(城镇居民)-5万部分按50%予以补偿;自付5万元-10万元部分按60%予以补偿;自付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予以补偿。在市域外就诊的,自付2.4万-5万部分按50%予以补偿;自付5万元-10万元部分按55%予以补偿;自付10万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日前,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等部门联合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了渭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合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实施工作正加快推进。